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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2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21年,國務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相關地方和部門認真落實各項試點改革任務,積極探索創新,著力為市場主體減負擔、破堵點、解難題,取得明顯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試點經驗。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效果,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改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一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制推廣的改革舉措
(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4項)。“開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等。
(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9項)。“拓展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業務范圍”、“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推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等。
(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7項)。“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等。
(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2項)。“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等。
(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5項)。“優化進出口貨物查詢服務”、“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等。
(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3項)。“清理設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等。
(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5項)。“在部分領域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等。
(八)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2項)。“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等。
(九)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13項)。“簡化檢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推行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推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推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等。
二、切實抓好復制推廣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高度重視復制推廣工作。各地區要將復制推廣工作作為進一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主動對標先進,加強學習借鑒,細化改革舉措,確保復制推廣工作取得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及時出臺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導地方做好復制推廣工作;涉及調整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開放系統接口和授權數據使用的,要抓緊按程序辦理,確保2022年底前落實到位。
(二)用足用好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機制。各試點城市要圍繞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聚焦市場主體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試力度,為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積累更多創新經驗。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
(三)完善改革配套監管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復制推廣工作,對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權限、管理層級調整的相關改革事項,要夯實監管責任,逐項明確監管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復制推廣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清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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